抢劫罪无罪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38) 点击:532 |
抢 劫 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确实于2010年X月X日在受害人处拿走一枚戒指,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对受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走。被告人采用了欺骗的方法说要打一条金链子,还差10多克黄金,要受害人把戒指给他,是受害人自愿将戒指让被告人拿走的, 不存在强行抢走的情形。 2、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经依法查明:2010年X月X日,犯罪嫌疑人在宾馆房间内骗走其受害人的黄金戒指1枚、后又以公开其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录像为手段,向受害人敲诈勒索人民币4500元未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侦查机关已经查清并认定被告人拿走受害人黄金戒指的行为是诈骗。而公诉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能成立。 3、案卷中,受害人陈述:“转天早晨起来,被告人就向我要我戴在手上的黄金戒指、白金戒指、和带在脖子上的玉项链等东西,我就不给,最后他抢走了我的黄金戒指,他就走了”。如果黄金戒指是被告人强行抢走的,因为被告人同时也看到了白金戒指和玉项链并且也向受害人索要,为什么没有把这两样首饰同时抢走呢?既然是抢劫不可能将价值相当的首饰还留下一部分不抢走,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唯一的理由就是被告人拿走戒指是经受害人同意的。 4、案件中,侦查机关问受害人:“被告人抢你的戒指时,你反抗了吗?答:反抗了,当时在床上躺着还没穿衣服,被告人就拽着我的胳膊强行把戒指摘走了,后来他还要抢走我的白金戒指和项链,我没让他抢走”我们看受害人这段陈述就会发现,存在重大疑点,既然是抢劫,被告人是不会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会是因为受害人不让他抢走,被告人就会放弃的,由次也可以看出受害人的陈述是虚假的。被告人拿走戒指,受害人并没有反对。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对受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抢劫受害人戒指及现金的行为,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也没有取得被告人实施抢劫罪的证据,侦查机关也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彩云 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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