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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无罪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36)    点击:548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XX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XX够不成强奸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XX与受害人A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确实于20XXXXX时许与受害人AXX饭店宾馆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就整个过程而言,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认定违背受害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1、被告人与受害人不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案卷笔录中,受害人陈述:XX日下午3点左右,与被告人在XX店对面的宾馆门前和被告人见面,见面后他就在这个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被告人就提出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就同意了。发生性关系后,我们就各自走了。

另日晚上在XX饭店的房间住宿时,被告人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以上受害人的陈述说明,其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

由此可以看出,案发当日9时许,被告人再次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系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可能性不大。

2、这次性关系是发生在宾馆房间内,如果存在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情形,受害人完全可以呼喊、求救,但是受害人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求救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并非被强迫。

3、事后受害人并没有立即报案,而是自己又在房间躺到10点钟左右,退了房间,自己就走了。

从上述的受害人的陈述及其行为来看,被告人陈涛的行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犯罪主观要件不符合,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没有强奸的故意。在与受害人发生关系时,受害人并没有反抗。

2、被告人犯罪客观要件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

3、被告人犯罪客体要件不符合。强奸罪的客体要件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违背受害人性的决定权的意志。

综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三条、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指出:“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并非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受害人是在事后受到被告人的要挟,要求受害人再给被告人钱的情况下,受害人报案,此时,受害人的家人也已经知道此事,受害人可能存在怕丢面子把通奸说成强奸。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这些情况来看,不能证明确系违背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认定为强奸。

综上所述,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其实施的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是违法行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彩云    律师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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