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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33)    点击:335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XX的同意,指派我作为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的犯罪形态属于预备阶段

辩护人对河北省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伙同令案处理的三人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欲在XX市区内寻找单身女性为目标实施强奸,在驾车转到XX步行街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后被告人XX驾车逃跑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这说明被告人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犯罪。且XX人民检察院也在不予逮捕决定书中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在预备阶段、无逮捕必要。

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性较小

  被告人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并没有造成他人受害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三、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的悔罪表现,包括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充分的认识,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是偶犯、也是初犯

被告人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自然对法律规定无知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再三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在该案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建议适用缓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6条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较好,社会危性较小,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彩云    律师

       

                                               2012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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