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 骗 罪 辩 护 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19 22:30) 点击:413 |
诈 骗 罪 辩 护 词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轻 被告人XX实施的诈骗行为,数额共计12000元,数额相对较小,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二、悔罪表现较好 XX归案后,向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也可看到XX的悔罪态度很好。 三、被告人本次犯罪系初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XX及家属都诚恳表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建议对被告人XX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具有认罪态度好,并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彩云 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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