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张桂华
张桂华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1101200811527897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手机:13910490836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桂华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时有关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1-29 10:33)     点击:406

  离婚时有关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适当,是个灵活掌握的原则,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如经济能力,工作性质,对房屋的切实需要等等。

  四.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房的承租人?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发表评论
张桂华: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张桂华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