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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离婚应分清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12 10:19)    点击:376

  张付杰律师按:离婚过程中,应分清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三者有着严格的区别,诉讼中表述出错,很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近咨询的人比较多,张律师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下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权利,有帮助义务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夫妻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尤其是一方病重、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经济帮助认定的关键在于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对双方财产状况则在所不问。帮助的形式允许多样化。

  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观徐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法律制度。其依据的法律是《婚姻法》第四十条。

  离婚时经济补偿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考虑双方承担的义务的多少。同时,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均有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经济补偿权利的享有,应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权利人只能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

  三、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早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向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依据的法律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赔偿要求一方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以金钱的形式支付。

  附: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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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张付杰律师

  Tel:13564951135;MSN:zhangfujielawyer@hotmail.com;QQ:759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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