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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如何保障实际出资方权益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12 10:18)    点击:303

  张付杰律师:如何保障实际出资方权益

  作者:张付杰 律师

  【张付杰律师按】购房名义贷款人的权益在法律上是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对于实际出资方的权益的保障,应从多个角度维护。贷款购房是当下年轻人最多的选择,然而往往也因为信用问题导致自己无法贷款,进而以其家属或者朋友德名义贷款,实际自己还贷。这种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案情介绍

  孙先生家住南汇,有一姐姐孙小姐。看着孙先生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孙先生的父母张罗着在金桥为孙先生购置一套房屋,拿了首付,但贷款时遇到了麻烦,因孙先生的信用问题,导致无法贷款。这时就想到了用姐姐的身份贷款。事后,房产证上写了姐姐一人的名字,每个月实际由孙先生还贷,孙小姐是名义还款人。孙小姐承诺放弃房产利益。孙父母去世后,因琐事,姐弟两人闹得不愉快,孙小姐就到银行将剩余贷款提前还清。孙小姐认为系争房屋为她一人所有,要求孙先生搬出。

  律师分析:

  张付杰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房产证登记的名字。对本案而言,系争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孙女士,虽然孙先生主张自己是实际还款人,且首付款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但没有有力的相反的证据推翻孙小姐为所有权人的证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孙小姐所有,对孙先生的给付还款行为视为是一种投资,孙女士应予以补偿。孙小姐虽做出放弃房产权益的承诺,但该承诺应视为一种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未公证,实际履行前孙小姐的行为表明其撤销了赠与。

  案件思考

  对于该类案件,如何保障实际出资者的利益?张付杰律师认为,首先应从房款出资来源着手,各个款项的用途、性质弄清楚,说明情况,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其次,对于承诺事项做公证,以使其具备不予被撤销的条件;最后,确保自己的权益没有瑕疵,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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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张付杰律师——1356495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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