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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辩护认定文某未殴打致死受害人从轻处罚的抢劫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11 18:04)    点击:71

经辩护认定文某未殴打致死受害人从轻处罚的抢劫案
辩护律师:曾永前律师

案情简介:在文某参与的一起共同作案的抢劫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逼近其说出银联卡的密码,导致被害人钟某死亡,但文某没有使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而在本案的侦查、检察及审判阶段,其他犯罪嫌疑人为减轻刑事处罚、推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歪曲事实真相,诬蔑文某也使用了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尤其是在本案开庭时的法庭调查中,本案的两个主犯一口咬定文某也殴打了受害人。如果没有澄清事实,文某很有可能被适用《刑法》第263条第(五)项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曾永前律师辩护思路:针对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本案的两个主犯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及其法庭调查中的口供相互矛盾、前后不一的说法,以及汽车防盗锁上所遗留的指纹只有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而没有文某的指纹的鉴定结论,曾永前律师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针锋相对地犀利发问,雄辩地揭露了同案犯畏罪逃避、推卸罪责的险恶用心,有力地证明了文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使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钟某致死的刑事责任应由殴打致死人负责、不应由文某承担。
辩护结果:经过曾永前律师的精心辩护,帮助审判机关查清了事实真相,法庭认定文某在本案的作案中并没有使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钟某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本案的两个主犯承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的从犯从轻判决文某有期徒刑三年,而用汽车防盗锁殴打致死受害人钟某的两个主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附:1、文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2、文XX涉嫌抢劫一案庭审时的问话设计


文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文志平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文志平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
在2008年7月25日上午的法庭调查中,有的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一致或者相矛盾,这是有些犯罪嫌疑人企图推缷刑事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查明后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其他证据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鉴于文志平自愿认罪服法以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对文志平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但对文志平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审理本案时予以采纳。
一、文志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首先,综观《起诉书》所指控的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文志平是在本案其他同案犯的组织和指挥下参与作案、实施抢劫的,作案后所得的赃款也由其他同案犯掌控和处理分发。
其次,文志平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钟常昭死亡的直接原因。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常昭系被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而文志平在案发时没有使用钝性暴力即本案中的汽车防盗锁殴打被害人,本案其他同案犯使用钝性暴力作用致钟常昭死亡的犯罪行为超出文志平当时参与本案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因而文志平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钟常昭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钟常昭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本案使用钝性暴力作案的直接责任者承担。
因此,文志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请求法庭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文志平从轻、减轻处罚。
二、文志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检举揭发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综观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文志平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检举揭发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据此对文志平从轻处罚。
三、文志平案发前无犯罪前科,年纪尚轻,悔罪态度好,改恶从善的愿望强烈
文志平案发前无犯罪前科,但自身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浅薄,致使造成今日的犯罪后果。辩护人会见文志平时,其本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痛心疾首,表示:其本人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服法;请求委托家人代其本人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赔偿事谊,以弥补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其本人一定会积极改造、改恶从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答社会。在今天的法庭上,文志平诚恳交代、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服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基于以上情形,请求法庭本着挽救改造的目的,对文志平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文志平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给文志平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                                
                            2008年7月25 日


文XX涉嫌抢劫一案庭审时的问话设计
问话设计人:曾永前律师

问话人:曾永前律师            答话人:文XX
时间:2008年7月25日上年9时       地点:牛山审判庭

问:案发前是谁提议去作案的?是谁叫你去作案的?在整个作案的过程中,你们听从谁的指挥?
答:

问:在作案时你有没有使用钝器(如本案中的汽车防盗锁)殴打被害人钟常昭?
答:

问:作案后所得的赃款由谁掌控和处理分发?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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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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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辩护认定文某未殴打致死受害人从轻处罚的抢劫案

辩护律师:曾永前律师

案情简介:在文某参与的一起共同作案的抢劫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逼近其说出银联卡的密码,导致被害人钟某死亡,但文某没有使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而在本案的侦查、检察及审判阶段,其他犯罪嫌疑人为减轻刑事处罚、推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歪曲事实真相,诬蔑文某也使用了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尤其是在本案开庭时的法庭调查中,本案的两个主犯一口咬定文某也殴打了受害人。如果没有澄清事实,文某很有可能被适用《刑法》第263条第(五)项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曾永前律师辩护思路:针对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本案的两个主犯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及其法庭调查中的口供相互矛盾、前后不一的说法,以及汽车防盗锁上所遗留的指纹只有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而没有文某的指纹的鉴定结论,曾永前律师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针锋相对地犀利发问,雄辩地揭露了同案犯畏罪逃避、推卸罪责的险恶用心,有力地证明了文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使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钟某致死的刑事责任应由殴打致死人负责、不应由文某承担。

辩护结果:经过曾永前律师的精心辩护,帮助审判机关查清了事实真相,法庭认定文某在本案的作案中并没有使用汽车防盗锁殴打受害人钟某,钟某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本案的两个主犯承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的从犯从轻判决文某有期徒刑三年,而用汽车防盗锁殴打致死受害人钟某的两个主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附:1、文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2、文XX涉嫌抢劫一案庭审时的问话设计

文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文志平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文志平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

在2008年7月25日上午的法庭调查中,有的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一致或者相矛盾,这是有些犯罪嫌疑人企图推缷刑事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查明后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其他证据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鉴于文志平自愿认罪服法以及本案事实,辩护人对文志平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但对文志平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审理本案时予以采纳。

一、文志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首先,综观《起诉书》所指控的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文志平是在本案其他同案犯的组织和指挥下参与作案、实施抢劫的,作案后所得的赃款也由其他同案犯掌控和处理分发。

其次,文志平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钟常昭死亡的直接原因。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常昭系被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而文志平在案发时没有使用钝性暴力即本案中的汽车防盗锁殴打被害人,本案其他同案犯使用钝性暴力作用致钟常昭死亡的犯罪行为超出文志平当时参与本案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因而文志平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钟常昭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钟常昭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本案使用钝性暴力作案的直接责任者承担。 

因此,文志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请求法庭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文志平从轻、减轻处罚。

二、文志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检举揭发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综观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文志平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检举揭发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据此对文志平从轻处罚。

三、文志平案发前无犯罪前科,年纪尚轻,悔罪态度好,改恶从善的愿望强烈

文志平案发前无犯罪前科,但自身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浅薄,致使造成今日的犯罪后果。辩护人会见文志平时,其本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痛心疾首,表示:其本人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服法;请求委托家人代其本人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赔偿事谊,以弥补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其本人一定会积极改造、改恶从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答社会。在今天的法庭上,文志平诚恳交代、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服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基于以上情形,请求法庭本着挽救改造的目的,对文志平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文志平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给文志平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                                 

                            2008年7月25 日

文XX涉嫌抢劫一案庭审时的问话设计

问话设计人:曾永前律师

问话人:曾永前律师            答话人:文XX

时间:2008年7月25日上年9时       地点:牛山审判庭

问:案发前是谁提议去作案的?是谁叫你去作案的?在整个作案的过程中,你们听从谁的指挥?

答:

问:在作案时你有没有使用钝器(如本案中的汽车防盗锁)殴打被害人钟常昭?

答:

问:作案后所得的赃款由谁掌控和处理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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