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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苏,女,1987年11生,陕西省华阴人,联系电话18…………
被告:王,,男,1986年6月21日生,陕西,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沟村,从2014年9月起在榆林市榆阳区强制戒毒所戒毒。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王郭浩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返还原告为被告运营及担保支出的四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2009年8月在上网时相识,原告在广东打工,被告在陕西跑车,期间联系也只是打电话和上网。2012年5月原告才在被告的甜言蜜语和忽悠下到绥德, 所以二人相处的时间并不长了解也不多,原告一直不知道被告婚前就吸毒而且对于被告有过一次婚姻还有一个儿子的事实善良,心软的原告也选择了原谅,于2012年9月18日在被告家乡绥德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谁知道,欺瞒的婚姻只是谎言的开始,一个个更大的深渊等着原告去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就是2013年元月1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绥德县公安局拘留,这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早就吸毒且曾拘留,原告伤心至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在被告父母的劝说下以及考虑到腹中孩子,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改邪归正,谁知在2013年8月买了小米手机后被告又开始了在网上加陌生女孩的微信号,原告发现了暧昧聊天后对其警告,劝阻,而被告只是撒谎欺骗,手机加密,毫无悔改之心!原告考虑到孩子还小,只能忍了,有苦往肚里咽!想不到在2014年5月,被告的手机打来一个女人的电话,而且手机还有条证实二人已见面的短信,原告从被告的朋友那也得到证实:被告和此女早就有关系了,当原告质问被告时依然是不承认,说谎。日常生活中被告还多次以给朋友还钱为由,向原告要钱,欺骗原告,当谎言拆穿时换来的都是被告一次又一次的狡辩和欺骗。这时原告彻底的绝望了,对被告也不在信任了,哀莫大于心死!不料被告在2014年9月25日又因吸食毒品被绥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现在榆林市榆阳区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这时原告内心深处最后的一丝容忍也没了,彻底的心碎了!在结婚初期,原告为了支持被告跑运输,从娘家给其借款2万元,2013年元月份被告被强制戒毒,原告又从娘家拿出2万元为其打点,跑关系等。
由于被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对婚姻不忠诚,对原告背叛,欺骗感情,对家庭不负责
任的行为导致原告对被告失望至极,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绥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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