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夫妻闹离婚 巧调女方获补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8 17:46) 点击:599 |
【案情简要】 2001年7月31日周男与曾女到泰和县马市镇政府办理结婚证,2002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名为周小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来,由于双方各自在不同的地方打工,周男称曾女在外有第三者,后缺乏交流,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最终破裂。 【代理意见】 关于周男诉曾女离婚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曾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子女抚养金额过高,建议300元/月为宜。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七条规定,判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需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在深圳务工,岗位是普工,既没有技术也没有文凭,每月的收入仅1200元左右,除去个人生活花费基本无结余。鉴于被告目前的负担能力有限,恳请法庭根据本案的实际核减原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建议判决300元/月为宜。 二、原告银行的两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分得一半。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法院调查原告的存款情况,在邮政银行查到两万元存款,该款系双方前几年在广东务工的工资收入。故,原告银行的两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鉴于被告生活困难,原告补偿被告50000元。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由原告掌管。被告把女人一生中最宝贵的时间给了原告和子女,加上被告无技术特长,离婚后必然会影响其生活质量。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原告支付被告50000元作为补偿。 四、被告的个人衣物及个人生活用品系个人财产。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曾庆鸿 律师 2012年11月26日 【案件结果】 2012年11月26日,本案经泰和县法院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男与曾女自愿离婚;婚生女孩周小女归周男抚养,曾女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小孩成年;曾女分得夫妻共有财产折款38400元抵子女抚养费,双方个人衣物归各自。 【办案总结】 1、庭前取证工作要到位。开庭前,律师根据曾女提供的财产线索,到房管局查询了房产信息,结果查到居住的房产登记在周男父母亲名下。后申请法院到银行查询存款,查到周男名下有两万元。 2、擅用调解平台,实现权益最大化。据了解,周男为人本分,本次离婚主要是其父亲的主意,周男也是第一次起诉,手中不一定有充分的证据。据此,分析了周男方的诉讼心理,我向法官提出,离婚是同意,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存款要分一半,二是周男补偿曾女5万元。由于周男方离婚心切,稍许考虑就答应了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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