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曾庆鸿,江西遂川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在读。现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820111027528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吉安律师协会会员,吉安清茶谭版主律师,吉安论坛版主律师,法律快车吉安站推荐律师。曾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六年,坚持“诚信至上,依法为权”的原则,理论功底深厚,思维敏捷,经验丰富,严谨务实,办事效率高,能在最短时间内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利益,深得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公司以假质押物贷款如何定性?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1-08 17:32)    点击:785

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受周某某妻子王XX的委托,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经会见周某某本人了解案情、仔细审阅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存异议。具体阐述如下: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周某某属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主体属于证照齐全的有限公司。鑫X公司系合法注册的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贷款行为是公司行为,经过了民主程序,有股东会决议、贷款报告。

2贷款的目的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贷款的目的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案发前向新干工行贷款2200万元和浦发银行贷款2000万元(均已偿清),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20117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中领把18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这是王中领的个人行为,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王中领个人承担。

3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起较大作用)判处自然人刑罚

周某某在本案的行为有:把锌锭加工成银锭的模型、在过磅单签字、钻孔取样。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某的前列行为均是受公司领导林永、吴合丕的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周某某作为一名打工仔,服从公司的生产经营安排是本职。且周某某的行为对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辅助性,在参与实施过程中,周某某提出不愿意在过磅单签字等行为。但受公司领导林永等人的教唆和劝说,周某某迫于压力实施了上述行为。因此,对周某某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案构成犯罪,辩护人倾向于骗取贷款罪。

1、实行行为是以锌锭冒充银锭作为质押物,欺骗新干工行和南昌浦发银行贷款;

2、由于鑫达公司还不起到期的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3、本罪的法益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4、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一是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无需。本案中,鑫达公司贷款的目的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案发前也是以锌锭冒充银锭向新干工行贷款2200万元和浦发银行贷款2000万元(均已偿清)。故,公司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二是前者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是一般市场秩序。本案中,鑫达公司以锌锭冒充银锭向银行贷款,侵犯了银行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1201215(询问笔录),周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鑫达公司如实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案情。供述的主要案情:有仓库钥匙,在银锭过磅单签字,参与钻孔取样。

22012516,侦查员刘俊到崇义找周某某时,周某某主动告诉(有短信)其地址,并在约定的地点等待侦查员的到来,详情请查阅周某某(13970643258)与侦查员刘X13907962212)的通话记录。

三、本案需追加曾浩和监管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曾X系鑫X公司财务,为了到达贷款目的,在老板王X领的授意下,曾X提供虚假购买银锭的发票、伪造虚假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其帮助行为对骗取贷款起到较大的作用。故,应追究曾X的刑责。

2、监管方系中X华东物流公司,在工行贷款这次,取样时未全程现场监控,导致鑫达公司员工把样品调包,也不对质押物进行实质性检验;在向浦发银行贷款时,监管方未与银行取样送检就在质押清单签字,银行即顺利放贷,主观上存在犯罪的间接故意。

以上意见,请充分采纳!          

                                                                                                     辩护人:曾庆鸿 律师

                                                                                                         20121017

案情简要:20115月,新干县某公司以锌锭冒充银锭作为质押物分别向新干工行和南昌浦发行贷款共计6000万元,由于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吉安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捕,案子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曾庆鸿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曾庆鸿律师,曾庆鸿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曾庆鸿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0796744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曾庆鸿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安律师 | 吉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曾庆鸿律师主页,您是第499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