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大汾镇彭某杀亲案 自首、谅解一审被判无期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8 17:29) 点击:798 |
江西省遂川县大汾镇彭某杀亲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图文无关) 【案情简要】 被告人彭某因怀疑其父亲彭某光强奸了其妻子,而对彭某光心生怨恨,两人关系一直不和。2012年7月5日晚上8时许,彭某喝完酒后回到家,在喊门未果后,拆下大门边的矮木门砸破家中大门。此时,彭某光手持斧子从侧门进入院子里,责骂彭某太猖狂,随后两人发生冲突。彭某光用斧子朝彭某砍去,彭某用矮木门上的木棍将彭某光手中的斧子打落在地,然后将彭某光绊倒在地,用脚踩住彭某光的颈部,并捡起地上的斧子朝彭某光的脸部、腹部猛砍数下,将彭仍当场砍死。次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主动向前来的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律师意见】 关于彭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受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派我为彭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为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本辩护人对公诉方的定性不持异议,对量刑方面建议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彭某在作案后没有逃逸,买好棺材并为父亲入殓,后得知他人报警,一直在家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彭某的自动投案符合自首规定,应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彭某光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1、被害人彭某光在2003年曾强奸过彭某的妻子钟某,这点彭某的供述与钟某证言足以证实。 2、案发前,被害人彭某光在开门后,立即举起手中斧头朝彭某砍去,彭某用矮木门抵挡,并打落斧头。假设被害人彭某光开门时不持斧头先砍彭某,本案极可能不会引发。 三、被告人彭某的杀人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彭某光与彭某系父子关系,虽说关系一般,时常会吵架,但不至于到杀人灭口。案发时,彭某光先用斧头砍彭某,彭某反击后要求其道歉,彭某光不道歉,反而激怒彭某。彭某想起妻子被其强奸的事,加上喝了酒,顿时起了杀心。彭某激情杀人的动机与主管恶性有别于有组织、有预备的杀人行为,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本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建议法庭谨慎适用死刑。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引起彭某杀死父亲彭某光的主要原因是妻子被父亲强奸,双方的矛盾没有得有效的处理,直接导火索是彭某光先用斧头砍彭某,彭某借酒后壮胆,失去理智,最终导致惨案发生。故,彭某光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五、被害人彭某光的兄弟彭元生等人对彭某谅解,共同请求法庭对彭某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建议量刑为无期徒刑。 以上辩护观点,敬请审委会充分重视!
辩护人:曾庆鸿 律师 2012年12月4日
【一审结果】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目无国法,持斧头、木棍将其父亲捧个人光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出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彭某光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杀亲案,被害人彭某光的亲属写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彭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可予以采纳。据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号:(2012)吉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1、 本案是一起正当防卫转为故意杀人的刑案。被告人彭某与父亲彭某光发生冲突时,是彭某光先持斧子看被告人彭某,此时,被告人彭某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危及,被告人彭某用木棍防卫,打落彭某光的斧子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但是,彭某光在失去伤害能力时,被告人彭某没有停止反击,则继续殴打并用斧子猛砍彭某光,其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具有犯罪故意。 2、 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刑案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对被告人很痛恨,巴不得犯意重判,以解心中之气。但,人心是肉张的,人往往是一时冲动犯错,通过耐心细则的劝导,真诚地赔礼道歉,相信一般的人都会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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