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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公司、上海XX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31 10:36)    点击:228

一、郑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上海XX公司“一种基于投影技术的射击定位自动校正系统及方法”(专利号201XXXX1013××××.6)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郑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海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3216.15元,共计人民币453216.15元;

    三、驳回上海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中,争议技术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之下如何归责

    裁判观点

    专利侵权纠纷中,争议技术事实存在分歧的情形之下,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情况进行归责。对XX公司所提供证据以及证明的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后,其证明力具有明显优势并初步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此时可以不再要求其继续提供证据,而转由方正XX公司提供相反证据,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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