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李X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31 10:34) 点击:216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男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大,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原审第三人新XX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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