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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李X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31 10:34)    点击:216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男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大,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原审第三人新XX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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