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6:30) 点击:347 |
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 【案件简述】2007 年11月3日,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某村吴某开始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医院处进行孕体检查,结果均正常。2008年4月2日,吴某入住安徽省宣城市某医院处待产。医院观产程及胎心后,给予吴某低浓度催产素静滴。4月4日,吴某分娩一男性活婴,1分钟APGAR评分为4,出生时羊水III度浑浊。在给予吸氧,吸痰,人工呼吸,气管插管及纳洛酮肌注后,新生婴儿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夫妇将宣城市某医院推上被告席。 宣城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宣城市某医院在吴某孕期检查过程中存在胎儿检查记录不完整,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存在观察不仔细,产程处理不及时。医院过失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怀孕期间的孕检及分娩均由被告负责,由于被告医疗事故行为,导致吴某分娩一男婴死亡的事实存在。吴某夫妇作为已死亡活婴的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其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吴某分娩的男婴出生时是活体,在法律上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婴儿死亡后,被告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情,被告医院应承担80%赔偿责任。 【知识拓展】上述案件中,由于被告医方存在过失行为,对胎儿检查记录不完整,分娩过程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及时等错失,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医院需承担主要的医疗事故责任。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关于医疗事故过失行为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 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 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 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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