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喻胜修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承租方自行拆除塔吊,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18 08:45)    点击:449

案情简介:

2012920日,陕西某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在西安市草场坡签订了一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甲方启用通知之日起至甲方出具书面报停通知之日至”,租金支付为:“塔吊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进场费,进出场费为一个月租费。进场后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次月15日支付上月租赁费的60%。塔出厂前付清全部余款”。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拆除塔机,不得以余款等原因不拆除塔机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从租赁余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机械公司依约将塔吊运至三原县施工现场,并配备塔吊司机配合建设公司施工,但建设公司在租金支付上并未依约履行。塔吊使用11个月,仅支付不到一半的租赁费。2013827日,建设公司发函要求机械公司限期拆除塔吊,机械公司一方面向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拆除材料,一方面向建设公司索要欠款,未在建设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拆除塔吊,建设公司遂自行拆除了塔吊。机械公司再要租赁款时,建设公司以未机械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拆除塔吊违约,且给他们的施工造成损失为由予以拒绝。双方纠纷成讼。

争议焦点:

建设公司认为,双方有合同特别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拆除塔机,不得以余款等原因不拆除塔机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从租赁余款中扣除。”现在机械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拆除塔吊,应当承担给建设公司造成的损失。经结算,只能付2万元(总租赁费27万余元)。

机械公司认为,塔吊的安装、拆除有法律规定,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安装、拆卸任务。建设公司通知后,己方已经按照要求申报拆除,在监理公司同意拆除后,还需向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拆除申请,待批准后,才可委托拆除。但是,监理公司105日才签字盖章同意,建设公司于914日就已经拆除了塔吊,建设公司擅自违法拆除塔吊的行为不能成为拒付租赁费的理由,必须全额支付租赁费。

法理辨析:

2008128日颁布施行的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无论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建设公司通知机械公司拆除塔吊,在机械公司按行政法规的要求申报拆除尚未被监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设公司为赶工程进度,不顾安全、擅自拆除塔吊,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后又以与机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拒付租金并要求机械公司承担其停工损失,其诉讼主张既无理,亦无法律依据支持,根本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建设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一条扩大建设公司权利、压缩甚至损害机械公司权利的特别约定,但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机械公司仍可以依照约定主张设备租金。

审判结果:

由于建设公司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明确而具体,其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抗辩机械公司索要租赁费诉讼请求,就显得苍白而无力,碑林区法院主审法官在认真听取了诉辩双方对案情的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分清了各自责任,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建设公司一个半月内支付12万并承担诉讼费的调解协议结案。

案后思考:

现行的合同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商事法律的一大进步,淡化了国家干预主义的影响,甚至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强化当事人间约定的效力。由于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买方市场的形成的压力,导致卖方不得不出让利润空间求生存,故法律并不禁止市场主体出卖自己利益以换取生存空间的行为,当事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在合同订立对己方有利、限定对方权利的条款,但这都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的,特别在建筑工程类涉及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是不容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规避强令禁止义务。企业的经营者、法务人员在订立合同中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害。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喻胜修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喻胜修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喻胜修律师,喻胜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喻胜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8918165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喻胜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喻胜修律师主页,您是第2118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