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11-23 19:12) 点击:361 |
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起点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2000元)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累犯除外)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累犯除外)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盗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⑶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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