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⑷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⑥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⑦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⑴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⑵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⑵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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