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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11-23 19:11)    点击:231

安徽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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