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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予财务,分手时是否应归还?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9-15 11:03)    点击:1359

      刘先生在和女友谈恋爱期间曾给女友买了电脑、手机、项链、衣物等一批贵重物品,现在两人分手了,刘先生在恋爱期间给女友买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温馨解答: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分手时双方产生纠纷的也不少,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赠予“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恋爱期间“承诺”赠予。恋爱期间,一方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在支持该赠予关系。

    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予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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