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8-29 18:50) 点击:392 |
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更难以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更易使夫妻感情出现破裂,进而更易导致婚姻出现状况。然而,他们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却十分低下,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李某与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礼上,毕某精神病复发,婚礼也搞得不欢而散。事后,李某才了解到毕某早已因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和狂躁抑郁症住进了医院,并一直在接受治疗。在与李某办理婚姻登记、举行婚礼期间一直依靠药物维持,而在婚礼上犯病后,毕某又住院治疗达数月之久。李某认为,毕某和其家人故意隐瞒她的精神病史,使自己与其登记结婚,而婚后毕某的精神疾病又久治不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中,毕某婚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婚后久治不愈的,因此判决李某与毕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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