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物流运输合同)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8-18 22:23) 点击:423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济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5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济南某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97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6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20日,原告与山东莱阳市某公司签订电缆分支箱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山东莱阳市某公司供应电缆分支箱设备,用于富水南路改造项目的建设。2012年2月10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委托被告托运配件19件、52套电缆接头、31.5A的限流熔断器6套、63A的限流熔断器6套、100A的限流熔断器2套、125A的限流熔断器4套,货值共计6万元,但直至今日,山东莱阳市某公司仍未收到被告托运的上述货物。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货物,但被告拒不说明货物的情况及去向,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济南某电气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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