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应怎么办?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8-09 12:03) 点击:489 |
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觉得法院判决不公,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该怎么办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民事诉讼法》详细列举了以下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书、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外,当事人也可以考虑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法来自我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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