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罗春,男,家住重庆大足区。现服刑于成都阿坝监狱。2000年因家庭顼事与老婆吵架,与在旁的江俊等人,他们喝酒醉了,他们过来殴打罗春,罗春打不过他们人多,才拿出尖刀失手刺伤了江俊,送医院不治身亡。
2、2004年成都派出所与重庆大足区的派出所的人员一起,在重庆大足区将罗春抓获回成都。同年因故意杀人罪在成都被判死缓。2009年7月,改为有期18年,2011年减刑1年8个月,当时余刑14年。
3、2011年因1999年在重庆大足区发生的交通群殴案,将罗春从成都提回重庆大足区看守所审理,于2012年被重庆市大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3年,加上余刑14,合并执行17年。主犯罗登绿判处5年。罗登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院判处罗春有期3年,加上成都的故意杀人罪合并执行死缓。罗春当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高院的人下来复核时,给罗春说,如果你不服判决,可能要判死刑,罗春就拆诉了。
4、1999年在重庆大足区发生的交通群殴案,通过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调解,我方付给受害人李中仁医药费8000元了结此事,没有继续追究任何责任。而且调解民警也未向我方提供重伤证明,后就没有下文了。
特别说明一下,2007年罗登绿因其他案件被大足区法院判刑一年,而当时的办案警民和1999年发生的交通群殴案的办案民警是同一人,没有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当罗登绿刑满释放后,去找当年的办案民警取回他当被搜出的手机、项连、现金2000元时,没有退回他的现金2000元,就大骂了办案民警,才导致引出2011年从成都提回重庆大足重审1999年的交通群殴案。
请问岳律师:
1、罗春改为有期的刑期计算是以原来2004年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或者是从2012年重庆高院复核之日起算余下的刑期?能否再提出申诉?
2、我是罗春的父亲,盼望得到您的帮助。
3、罗春父亲的电话号码是15310665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