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番禺市桥的一家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工作。深圳和广州都分别设有公司。我是2015年的应届毕业生,2015年3月16日入职。面试时口头说试用期为3个月,这期间不买社保。到了准备转正我才签劳动合同,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到2018年3月15日,签的合同是广州的公司名。已经签了合同,理应转正后头一个月就应该为我买社保了,但是到增员的时候人事经理说我的不能网上成功增员,让我到地税局问问。我就去问了,原因是我的户口是番禺沙湾的,而且之前村委就帮我办了社保卡,说是有些地区是会出现这种状况的,必须到地税局现场增员。我就回公司反映。人事经理说每个月15号才能增员,也临时做了一份合同让我签,说原来的合同的工资水平达不到买社保的标准,我看了一下之后没什么大问题就签了。至于什么时候开始帮我买社保我就不清楚了。
昨天我跟深圳的老板说我要辞职,但他有意要拖我时间说一个月之后才能放我走,这期间会尽快找人替我的位置。而且完全没有要求我提交离职申请等书面资料。于是我就翻查了一下七月份的工资单电子版,社保一栏没有任何数目。而且之后也没帮我补缴那个月的社保然后我就跟他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说他不是法人代表,人事经理才是,让我找她说。但是她不承认这作为离职理由,说为什么当时你没提出来。我现在还没书面申请离职,只是口头说了而已。
所以我的情况是否能以上面那个条例作为理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呢?如果当面给她离职申请书,她拒绝了怎么办?
另外如果这条不成立的话,我应如何写离职申请书有效地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我现在很困惑,请律师您解答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