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律师:
您好!我现有一法律问题需要向您咨询:
1962年我祖父分给我父有坭砖屋两间,政府又分给我父自留地三块,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证,证件中有:“......该户长期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犯......的文字”(在粤西茂名市某区某地)后他被当地供销社招为职工,户口迁入该社,后因工伤死亡。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政策优抚,我迁户去供销社顶职。后因供销社解体,随即我将户口挂靠在他处后到社会各地打散工谋生。几十年过去了,那房屋年久失修已倒塌。那自留也有人去耕种。(未征求我同意,更不清楚是否政府转分给他们呢,如若政府转分给他人是否合法呢?抑或是他们霸耕)现我已年近花甲,既无社保又无居所,我想要回分给我父的自留地来耕种及在原屋基上重建来度晚年可从吗?有法律法规支持吗?盼复!谢谢!
亚生
2015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