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庭购买商品房一套,售楼时,销售方宣传送花池,样板房也有花池,合同平面图也有花池部分,经与规划等部门咨询过,花池不纳入测量面积之内,因此证明房地产公司的确是送花池。收楼前发现开发商未征得我方同意擅自改变商品房结构,导致该户型花池部分缺失,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所列平面示意图不符,由此造成我方实际面积比原来缩少约3平方米左右,严重损害我方实际权益。2014年5月28日接到该商品房《收楼通知书》后,我方起草《关于商品房结构错误问题的告知函》,并于6月6日以EMS寄往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按“违反了合同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中关于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之约定”给予赔偿,但对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搪塞,始终不予赔偿。于7月9日我方再次接到开发商《收楼通知书》,要求我方配合办理收楼,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为保护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向消委会提出投诉,请求给予协调处理。最后消委会答复:调解无效,结案.问题:开发商应该赔偿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