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林业用途应遵循那些规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4-24 02:47) 点击:485 |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林业用地转变用途的,在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要求下还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京尚征地拆迁律师 林业用地是专门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的总称。在中国,包括用材林地、防护林地、薪炭林地、特用林地、经济林地、竹林地等有林地及宜林的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代迹地、火烧迹地等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可见,林业用地用途的转变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应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以上是林地用途转变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京尚律师也将会为大家持续更新更多有关征地拆迁、土地房产方面的法律文章,希望为正在面临类似问题的看众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妥善解决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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