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层层扒皮:别再向村官“意思意思”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12-16 10:50) 点击:389 |
广州日报前日报道,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原党支部书记关某因行贿和受贿罪一审获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关某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南亭村征地补偿用地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郑某弟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并向时任番禺区副区长龚某行贿3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关某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南亭村商业街临街商铺及天台出租等事项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王某平(另案起诉)贿送的人民币17.4万元。 该案再审尚未宣判。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原江指出,在实际案例中,这种情况也并不完全属于个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相关的问题,需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方可办理,而现实生活中村民会议的主导权往往掌握在“村官”手里。同时,土地补偿费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并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平时在村子里东家西家存在纠纷时,村民往往愿意为了点蝇头小利向“村官”(往往是村主任或党支部书记)意思意思,当遇到征地这样的大事的时候,有人为了多拿点补偿动歪心思自然也不难理解。如果被“盯上”的村官不够坚定,就会出现像报道中这样让人扼腕的情况。 原江律师指出,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是为了保证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活水平。 此外,原江律师强调,村民会议不是“村官”的一言堂,征地补偿也不是某个人说了算。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凡是被征收人都将公平公开地得到应得的征地补偿,两份《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原江律师解释,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界定的,根据两《通知》规定,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时,征地部门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存疑或者存在不满,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往往是因为被征收人缺乏法律意识,习惯了用“送礼”甚至“送钱”的办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才助长了这些其身不正的“贪吃鬼”的歪风邪气,而自己的诉求也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有效地实现。 原江律师提示,如果被征收人担心自己得不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应该做的是及时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唯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得到应有的补偿。走旁门左道,只能是害人误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