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律师实战心得——深入浅出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3-10 16:19) 点击:651 |
袁律师实战心得——深入浅出 浅谈马某劳动仲裁案 案情:2004年5月,马某到北京市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油漆、贴皮车间主任,月工资为3500元。海科屋宇至今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马某缴纳社会保险,及未支付加班费。为此,马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008年1月至 但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原告有加班的情况下却驳回了原告加班费的请求。只判决:一、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2008年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二、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工资1120元及经济补偿金280元,计1400元;三、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71.44元,只裁决了4万余元,其余请求都被驳回。 马某不服,准备起诉到法院,告知代理人这份裁决是在双方马上就要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快速做出的,结果时自己反而比调解协议少拿了2万多元,其动机不言而喻。代理人查阅开庭笔录等材料后,发现乐本案的重大突破点,即:1、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已明确表明马某在2009年5月至8月间加班天数为29天、29天、25天、25天,仲裁委却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与事实不符,”而全部驳回了劳动者的此项请求。2、马某为农业户口,而仲裁委却没有支持马某关于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请求。3、本案裁决文书印错了案号。 代理人明确告知了委托人,劳动仲裁的案子起诉到了法院,因为先入为主的原因,法院一般都很难改判。但委托人态度坚决,表示让律师放手去打,只要尽力就行,一定要争下这口气,这让代理人没了后顾之忧,可以放手一搏。 审判: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开庭一开始就阐述加班费的情况,法官不会深入细审,而将重点放在他认为的焦点上,决不会跟着当事人的节奏走。所以,在阐述加班问题上,代理人只是一笔带过,而并没有深入,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本案裁决文书印错了案号。果然,当代理人提出审理本案的仲裁员相当粗心,连裁决文书都印错了案号时,主审法官马上指出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制止了代理人的陈述。(其实代理人也是心知肚明,只是想先埋下一步棋,让法官感觉出仲裁员不负责任,自己要对这个案子严加把关。)紧接着,代理人指出:马某为农户,仲裁委没有支持补偿保险的请求明显错误并当庭提交了马某的户口本。法官在看了户口本后说了句“这个案子的确有问题”便开始主动翻回案卷,查看加班费情况。看到时机成熟,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加班费用的详细代理词及计算明细,并重点讲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掌握考勤表这一关键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单位应付举证责任,在索要加班费时只能估算不可能准确,如果凭这就被驳回,法律何谈公正?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本案被告只提供了4个月的考勤表而这4个月都存在加班,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加班费毫无天理呀! 此案又开了2回庭,庭上代理人与对方律师唇枪舌剑,各自都举了大量的证据,代理人向法庭多次强调对方未提交考勤记录,法庭也向对方要求出示,但直到最后一次庭审时对方仍没提交。根据法官的庭审重点和审判思路,代理人已猜出此案的判决结果应该是对劳动者非常有利。果然,法院判决:一、被告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二、被告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五万七千元及经济补偿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120元及经济补偿金280元;四、被告海科屋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6665元;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将近13万多元比仲裁时多了8万多元,当事人相当满意,表示不再找人收拾仲裁员了。 后,对方上诉,代理人又继续代理二审诉讼,二审维持原判。翻回头再看此案,代理人非常欣慰,不仅替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防止了一场诉讼报复,更尽到了自己作为一名普通法律工作者为创建和谐社会应尽的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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