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证明达到盖然性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16 11:33) 点击:179 |
如何认定证明达到盖然性标准? 目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如何认定举证证明达到盖然性标准,实务中大致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借款人出具了收条、承诺收到了款项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或默示收到款项的,即应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事后又反悔否认收到该款项的,则其应对未收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款人为出借人出具了收条,或者在借款协议中表明其已收到大额款项,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有的借条或收条是被胁迫而写,也有的是为了掩盖高额利息。因此,不能仅凭贷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人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贷款事实,并就出借款项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就借条或者借据的审查而言,应当把握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性质,全面细致地了解和调查借条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金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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