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16 11:32) 点击:157 |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就会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律师在作合同维权业务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履行地要有清楚的认识。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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