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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合伙人律师,全国《盈科劳动法资讯》期刊编辑成员,盈科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律师,具有三年大型国有企业(红塔集团)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合约、人事管理等法律事务。同时能够将法律与财会、税收、内部控制等知识融合到企业经营管理当中,已通过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审计、税法、经济法等专业课程。目前担任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北湖经有限公司、昆明隆道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皓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威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云南华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1)诉讼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遗产继承、尤其擅长劳动争议、工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债务债务纠纷。(2)常年法律顾问;

座右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终身使命。

   成功代理的案件有:张某诉云南某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李某诉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何某诉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付某与昆明某广场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付某诉云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昆明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寇某与潘某借款纠纷案、张某诉云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李诉昆明某咨询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施某与游某、晋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提供劳务受损案、付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付某与王某抚养权纠纷案、赵某与李某离婚案、云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大渔村某铸造厂工程欠款纠纷案、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郑某与何某、普洱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何某与昆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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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满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合同由谁担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5 11:08)     点击:284

承包期满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合同由谁担责?

  承包人在承包期届满后,只交回公章,但留下多张盖有公章的空白业务介绍信及合同书,并用该介绍信与合同书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其后承包人因无法履行合同逃匿,合同的受骗一方无奈之下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对于承包人的行为,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得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承包人的行为性质尚未构成犯罪,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说,承包人甲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以备代理人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因此该行为的有效与否,得看相对人有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般是指:承包合同到期后,企业有无及时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该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有无及时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等。如果企业能举证已经全部做好这些事情,那么久无须为承包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如果承包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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