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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合伙人律师,全国《盈科劳动法资讯》期刊编辑成员,盈科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律师,具有三年大型国有企业(红塔集团)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合约、人事管理等法律事务。同时能够将法律与财会、税收、内部控制等知识融合到企业经营管理当中,已通过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审计、税法、经济法等专业课程。目前担任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北湖经有限公司、昆明隆道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皓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威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云南华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1)诉讼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遗产继承、尤其擅长劳动争议、工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债务债务纠纷。(2)常年法律顾问;

座右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终身使命。

   成功代理的案件有:张某诉云南某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李某诉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何某诉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付某与昆明某广场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付某诉云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昆明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寇某与潘某借款纠纷案、张某诉云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李诉昆明某咨询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施某与游某、晋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提供劳务受损案、付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付某与王某抚养权纠纷案、赵某与李某离婚案、云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大渔村某铸造厂工程欠款纠纷案、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郑某与何某、普洱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何某与昆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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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3 11:00)     点击:156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1)货物发生变化;

  2)货物临近失效期;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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