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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合伙人律师,全国《盈科劳动法资讯》期刊编辑成员,盈科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律师,具有三年大型国有企业(红塔集团)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合约、人事管理等法律事务。同时能够将法律与财会、税收、内部控制等知识融合到企业经营管理当中,已通过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审计、税法、经济法等专业课程。目前担任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北湖经有限公司、昆明隆道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皓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威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云南华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1)诉讼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遗产继承、尤其擅长劳动争议、工伤、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债务债务纠纷。(2)常年法律顾问;

座右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终身使命。

   成功代理的案件有:张某诉云南某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李某诉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何某诉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付某与昆明某广场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付某诉云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昆明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寇某与潘某借款纠纷案、张某诉云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李诉昆明某咨询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施某与游某、晋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提供劳务受损案、付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付某与王某抚养权纠纷案、赵某与李某离婚案、云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大渔村某铸造厂工程欠款纠纷案、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郑某与何某、普洱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何某与昆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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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云南某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赔偿清单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3-14 11:22)     点击:652

张某于2011年9月4日开始在公司上班,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后被公司违法辞退,特委托本律师代为调解、仲裁、起诉,经过和公司沟通,最终公司同意支付张某10000元。

与云南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赔偿清单

1、双倍工资张某于2011年9月4日开始在公司上班,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2011年10月4日,一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止,(不确定,也就是仲裁裁决书裁决下来之日),如果协商处理的话,可以计算到2012年1月4日,共计3个月,故双倍工资最低为2000×3=6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社保损失赔偿:预计为4×2000×30%=2400元

法律依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

3、经济补偿金:预计2000×0.5=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2012年1月份未发的工资:2000元。

5、拖欠一月份工资的赔偿金:2000×0.25=500元

法律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加班工资,2000/21.75×4×2×4=2943元

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7、履约保证金:200元

8、带薪年休假:2000/21.75×3×5=1379元

共计为:16422元。

当事人抱着协商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委托本律师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本律师将代表当事人采取以下途径解决此

1、立刻向五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请仲裁的同时向五华区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投诉原因:公司违法,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违法收取保证金。

公司违法成本:假如公司未买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的员工人数为100人,平均工资为2000元,每位员工平均上班时间为2年,按照昆明市的标准,公司补缴的每位员工的保险费预计为:2000×30%×2×100×12=1440000元;行政罚款为应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1-3倍,为1440000元--4320000元;最后还需要支付滞纳金。

以上潜在的违法成本共计为:2880000元-5760000元之间

另外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政罚款为:每位500元到2000元之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事情闹大,公司大部分员工将会知道,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属于严重违法,只要劳动者申请仲裁,将能够得到双倍工资、社保损失赔偿、经济补偿金等,将会对公司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违法成本:假如公司有100名员工,平均每名员工工资为2000元,平均工作年限为2年,假如员工都申请仲裁的话,公司预计的违法成本为:

双倍工资:2000×11×100=2200000元

经济补偿金为:2000×2×100=800000

共计:3000000元

以上潜在的违法成本共计为5880000元(大写:伍佰捌拾捌万元整)

另外还有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等费用。

经过以上分析,公司目前潜在的违法用工成本至少为600万元以上,本律师相信公司不会为了区区一万多元的赔偿数额迫使我当事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包括投诉、仲裁、起诉等,这样的话,公司大部分员工将效仿,公司潜在的违法成本很有可能变成现实的违法成本,且我当事人所主张的每一项费用都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绝对没有漫天要价,希望公司能够理解,尽早处理此事。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游本春律师

                                                                                                  联系电话:13888970558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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