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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 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的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任。 现商品房于2012年11月15日办理了房地产公司房产证和土地证,但个人土地证还没有办理。 请问:按双方签定合同约定的交付违约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是指初始登记证明还是转移登记证明。
地区:浙江-金华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13-01-28 15:04:33
提问者:ASK1359356673b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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