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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6 03:28)     点击:708

  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

  一、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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