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脏良性肌瘤误诊导致肾脏切除医疗纠纷案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19 20:15) 点击:245 |
肾脏良性肌瘤误诊导致肾脏切除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术前评估是否恰当;是否尽了合理的、符合医疗常规的告知义务;术中未进行快速病理切片是否违反诊疗常规;肾切除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术后切除感染处理是否违反诊疗常规? 首先,医疗机构对于本病例是否需要手术解决,从术后来反推,以及临床表现来看,具有手术适应症。不违反医疗常规。 其次,告知义务有欠缺,因为,没有充分告知手术当中遇到的情况,以及选择手术的进展和方式的条件。粗概的认为都必须切除,也是不符合常规的,可以部分切除或松解手术。可以根据快速病理来确定。 再次,对于涉及重要脏器的切除,必须获得患者的充分知情和同意,最重要的是要取得快速病理报告,再行决定是否切除。没有快速病理,就不会获得对于患者的最有利的手术方案。 另外,根据患者的良性肾盂肌瘤,以及功能影响评估来看,简单的切除肾脏来看,是违反医疗常规的,没有哪一篇医学指南或著作有相关描述。 关于术后感染来看,由于该手术属于一类手术,一般情况下,不致于发生,如果发生往往和院内感染和人为和个体差异有关。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感染防范方面存在过错。但是依据,整个诊疗行为的错误,如果不手术或不采取大范围的手术,该感染并发症不致于会发生。所以仍然具有和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过错,且是可以避免肾切除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采取肾切除对于患方有利。所以医疗机构承担80%至全责均是可以酌情认定的。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存证据。及时聘请有医疗背景的专业律师处理。 王**因查体发现左肾盂旁囊肿,于2011年6月7日到**油田中心医院处就诊并住院。**油田中心医院医务人员违背医学诊疗规范的要求, 在给王**做手术前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也不按拟定的诊疗计划实施相关的必要检查,在对占位性质没有确切认识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探查手术,且胜利油田中心医 院无视王**在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中对术中冰冻切片进行病理检查的要求,武断的摘除一侧肾脏,而在术后的病理检查报告中明确所摘除的肾脏为良性的血管平滑肌脂肪瘤。**油田中心医院此次手术不仅让王**失去了一个肾脏,还因为抗生素药物的使用不当,使王**至今仍经受着刀口的深部感染且形成窦道需长久清洗 换药的痛苦。综上,**油田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给王**的身体、精神造成了巨大痛苦和严重伤害,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油田中心医院 赔偿王**医疗费171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279.99元、因伤口窦道需要护理2年的护理费51510元、残疾赔偿 金231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用11382.97元(包括交通费)、营养费900元、复印费40元、后续治疗费432000元,共计853757.46元。 **油田中心医院原审辩称,王**于2011年6月7日因查体发现左肾盂旁囊肿18个月入院,经过诊断,不考虑肾部分切除术或肿物剜除术。2011年6月 15日,王**同意手术探查,签订手术协议书,该协议中特别注明手术的可能选择术式,如果为实性占位,无论良恶性,做肾切除术。2011年6月16日,王 家珠在全麻下行右肾探查,为实性占位,肾动脉、肾静脉及肾盂与肿物粘连较重,无法分离,考虑肾癌,遂按术前预定方案行肾切除。王**所述**油田中心医院 “术前未明确诊断,病情交代不充分,贸然手术;未作快速病理、良性肿瘤切除肾脏;关于抗生素使用、窦道形成”的陈述不能成立。综上,鉴于此病的不典型性, 术前未能确定良恶性是正常的,即便是术后病理诊断,第一次与第二次也是不同的。对于不能确定性质的肾占位进行手术探查是合乎治疗规范的。鉴于肿瘤位置的特 殊性,实性肿瘤无论良恶性做肾切除是正确的。抗生素使用是规范有效的,术后切口感染属于手术有创操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窦道形成与王**不配合清创换药有 直接关系。因此,**油田中心医院在诊疗上不存在过错,应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医疗司法鉴定】 经王**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油田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的损害后 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委托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对王**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出具意见为:胜利 油田中心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王**的医疗活动中存在着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王**左肾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以 70-80%为宜。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出具意见为:被鉴定人王**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其因手术切口感染两次住院期间(68天)需1人陪护,其他护理 时间、人数目前不宜确定;其后续治疗费目前无法确定。王**因两次鉴定共花费鉴定费10400元。 【一审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认定**油田中心医院对王**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王**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的医疗费691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670元、护理费2590元、残疾赔偿金231795元、鉴定费10400元、交通费1600元、营养费900元,共计256868.68元,胜利油田 中心医院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205494.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油田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精神损 害抚慰金80000元;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8元,由王**负担6169元,**油田中心医院负担6169元。如未按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术前评估是否恰当;是否尽了合理的、符合医疗常规的告知义务;术中未进行快速病理切片是否违反诊疗常规;肾切除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术后切除感染处理是否违反诊疗常规? 首先,医疗机构对于本病例是否需要手术解决,从术后来反推,以及临床表现来看,具有手术适应症。不违反医疗常规。 其次,告知义务有欠缺,因为,没有充分告知手术当中遇到的情况,以及选择手术的进展和方式的条件。粗概的认为都必须切除,也是不符合常规的,可以部分切除或松解手术。可以根据快速病理来确定。 再次,对于涉及重要脏器的切除,必须获得患者的充分知情和同意,最重要的是要取得快速病理报告,再行决定是否切除。没有快速病理,就不会获得对于患者的最有利的手术方案。 另外,根据患者的良性肾盂肌瘤,以及功能影响评估来看,简单的切除肾脏来看,是违反医疗常规的,没有哪一篇医学指南或著作有相关描述。 关于术后感染来看,由于该手术属于一类手术,一般情况下,不致于发生,如果发生往往和院内感染和人为和个体差异有关。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感染防范方面存在过错。但是依据,整个诊疗行为的错误,如果不手术或不采取大范围的手术,该感染并发症不致于会发生。所以仍然具有和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过错,且是可以避免肾切除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采取肾切除对于患方有利。所以医疗机构承担80%至全责均是可以酌情认定的。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存证据。及时聘请有医疗背景的专业律师处理。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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