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脉内瘘成形术后感染肺栓塞死亡医疗纠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5 22:57) 点击:238 |
动静脉内瘘成形术后感染肺栓塞死亡医疗纠纷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动静脉内瘘成形术作为一项破坏性的手术,本身即有感染、血栓形成、血管狭窄、假性动脉瘤等并发症,患者原有内瘘感染史,极可能因局部感染,血管壁损伤导致附壁血栓形成。所以医方应当进行相关检查以便排除局部血栓可能,也要向患者家属告知风险。以及或采取重新再新的部位造瘘。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正是由于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未结合检查采取更为安全的血管造瘘,导致血栓脱落,肺栓塞死亡的后果。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所以鉴定机构认为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案件经过】 作者:叶春红律师 患者徐徐**因尿检异常于多年前在北京友谊医院就诊,诊断为“局灶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症”,后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去世1月前再次因“双下肢浮 肿、乏力加重伴腰部酸困”就诊被告医院,进行颈内静脉置管、规律血液透析2次/周。后患者颈内静脉置管处出现红肿,少量黄色脓液渗出,考虑导管感染,拔除 颈内静脉导管。2012年8月3日,患者徐徐**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局灶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代 谢性酸中毒;规律血液透析状态;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双眼代谢性白内障;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乙性既往感染);双踝骨性关节炎;前列腺增生 症;右(R)前臂动静脉内瘘成形术后。入院后行减少尿蛋白,清除毒素,控制血压,补充造血原料,预防肾性骨病,对症支持治疗。8月4日给患者行颈内静脉置 管术中,患者突发胸闷、气短、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心跳恢复,次日出现室速、室颤、心脏停搏,抢救无效死亡。**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结论为:被告**市人民医院为患者徐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参与度为60%(55-65%)。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患者徐徐**因尿检异常、双下肢浮肿多年,并经多次治疗,2012年8月3日就诊于被告医院,鉴定人认为:被告作出患者徐徐**患慢性肾衰竭、尿毒 症、规律透析期诊断成立,在右前臂动静脉未形成前选择深静脉置管作为临时透析通道合理,但患者右颈静脉置管发生感染,5天前刚刚拔除,极可能因局部感染,血管壁损伤导致附壁血栓形成,血管狭窄,被告置管前未行必要检查,贸然在原置管出行第二次穿刺,违反常规。在置管过程中,患者突发呼吸困难、低氧血症、肺 动脉高压、D-二聚体增高等表现,结合患者尿毒症、高血压、糖尿病等因素,以及局部血管重复穿刺,具有导致血栓脱落可能,诊断肺栓塞是合理的,但在患者无 明显禁忌症的情况下未及时溶栓治疗,贻误了抢救时机。所以被告违反常规静脉穿刺导致肺栓塞,在患者无明显禁忌症的情况下未及时溶栓治疗存在过失。对原告提 出的死亡赔偿金381725元、丧葬费23203.5元,医疗费9332.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040.5元,交通费、住宿费7920元共计 445221.08元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应按其过错酌情承担289393.7元为宜。同时鉴定费用6500元被告也应予以承担。考虑到原告亲人徐徐**的去 世给原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动静脉内瘘成形术作为一项破坏性的手术,本身即有感染、血栓形成、血管狭窄、假性动脉瘤等并发症,患者原有内瘘感染史,极可能因局部感染,血管壁损伤导致附壁血栓形成。所以医方应当进行相关检查以便排除局部血栓可能,也要向患者家属告知风险。以及或采取重新再新的部位造瘘。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正是由于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未结合检查采取更为安全的血管造瘘,导致血栓脱落,肺栓塞死亡的后果。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所以鉴定机构认为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作者:叶春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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