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杨晔
杨晔律师
内蒙古 兴安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晔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09:36)    点击:388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 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我们应当正确地理解“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应当是指首要分子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对于集团个别成员所实施的超出首要分子组织、指挥范围的犯罪,不能由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之基本原则的要求。那种认为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有成员实施的所有的犯罪(不管有无共同犯罪故意)都应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不符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

  (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晔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晔律师,杨晔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晔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479018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晔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兴安盟律师 | 兴安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晔律师主页,您是第1266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