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杨晔
杨晔律师
内蒙古 兴安盟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晔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09:32)    点击:376

 

  抢劫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要实施暴力,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顺利取得财物,因此暴力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现实性。本案中,吴某与张某共谋假意实施暴力抢劫,让王某误认为财物被抢劫,尽管张某确实导致了吴某轻伤,但这个伤害结果是张、吴二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计划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概括性承诺,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利方面的法益侵害。张某实施“暴力”也不是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而是想以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而演的一出戏。因此,吴某和张某不可能成立抢劫罪。

  理论界在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上,经历了“客观秘密说”到“主观秘密说”,再到“平和手段说”。客观秘密说过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已被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彻底抛弃。主观秘密说要求行为人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知晓的方式取得公私财物,其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是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随着盗窃犯罪行为样态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以主观秘密说来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也凸显出不完善的一面,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平和手段说,即盗窃只要以非暴力手段,未得持有人同意或违背持有人意思,取走其持有物即可,行为是否秘密或公然,与持有关系的被破坏无关。

  就本案而言,从主观上来讲,吴某之所以不自己拿着现金逃跑,非要让张某共同来演一出被抢的戏,是因为吴某自认为这样就可以不被王某发现而将现金据为己有。在吴某看来,采取这种看似暴力实则平和的方式就不会被王某发觉,因此根据主观秘密说,吴某、张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平和手段说的观点,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王某的意志,采取了平和的方式,将王某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也应成立盗窃罪。

  此外,张某抢走现金并不是猝然争得,而是相互配合的结果,与其说张某从吴某手中夺走了现金,还不如说张某是按计划从吴某手中拿走了现金。因此,即便张某不对吴某假意实施暴力,而是直接从吴某手中夺走现金,也不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晔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晔律师,杨晔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晔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479018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晔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兴安盟律师 | 兴安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晔律师主页,您是第1266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