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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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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29 11:05)     点击:340

  a法院给甲玻璃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因某乙诉某丙拖欠货款一案,请求保全某丙价值25万元的财产,该法院已裁定支持,要求甲玻璃公司不得将某丙存放于某甲处价值25万元的玻璃支付给某丙。而后,某公司丁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甲玻璃公司诉至b法院,请求退还其支付给甲玻璃公司用于购买玻璃的25万元货款。甲玻璃公司在该诉中辨称,其不能退还该货款,因该款所涉玻璃已被a法院保全。某公司丁反驳称,其是该宗玻璃买卖中的买受人,且已履行支付25万元玻璃对价的义务,某丙只是其委托办理人,而不是买受人;a法院保全所涉玻璃在保全前并未经交付转移所有权给某公司丁或某丙,该玻璃所有权仍属于甲玻璃公司,该保全行为实质限制了甲玻璃公司的财产权,而与某公司丁或某丙无关;甲玻璃公司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交付玻璃的义务已经导致某公司丁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某公司丁据此已经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经有效通知解除了原买卖合同;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甲玻璃公司占有某公司丁25万货款实为不当得利,须依法承担返还责任。某公司丁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明其与某丙系委托代理关系的书证——《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甲玻璃公司收受25万元玻璃款的书证——《收款收据》、证明谋丙代理购买玻璃的书证——甲玻璃公司发给某公司丁的《产品发货确认书》、证明某公司丁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书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证明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有效送达的书证——《特快专递详情单》和《特快专递收据》。某公司丁的诉讼代理人还当庭向甲玻璃公司发问,其在a法院保全前是否经交付将保全所涉玻璃所有权转移给某丙?甲玻璃公司代理人明确回答:没有交付。此案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尚不得而知。本人认为,某公司丁的所诉成立,理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某公司丁是买方,甲玻璃公司是卖方。不论某丙在另案中是否负有责任,均与其在本案中实施的代理买卖行为无关,虽然在产品发货确认书上注有由某丙作收货人的字样,但其该行为不过是履行代理义务的一个环节,并不能由此使其成为该宗玻璃的所有权人。a法院以某丙系收货人为根据向甲玻璃公司发出保全财产的协助通知书是错误的,因为没有“收货人就是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对案外人的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a法院对尚未经过交付的甲玻璃公司玻璃进行保全,更是错上加错,实际上是侵害了甲玻璃公司的财产权。该错误保全行为的受害人是甲玻璃公司,而与某公司丁无关,甲玻璃公司无权将该损害转嫁给某公司丁——拒不发货又不退款。相信b法院会做出正确裁判——支持某公司丁的诉求!

  此判不妥

  据作者萧萧2006.3.28发布的《法院判决:买断工龄补偿款属夫妻个人财产》一文,北京宣武法院就一离婚案作出判决——认定“买断工龄款”属夫妻个人财产。笔者以为,此判很是不妥。

  首先应对“买断工龄款”的属性作出科学的界定。

  所谓买断工龄款,法律上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然也可以称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基于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另一种支付方式,是在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时的补偿性支付,即补偿劳动者因中断本应继续履行的劳动关系所生损失,是对劳动者再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而这种补偿金所以按工龄长短来支付,是因为其本质上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创造,故是劳动收入性质的补偿。这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具有完全相同属性。“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发生同样是基于本应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的中断,所不同之处在于此处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企业破产,而买断工龄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因则是企业改制。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原因被中断劳动关系并无任何意义,无论何因所产生的后果都一样——中断了本应继续的劳动关系。由此决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中断劳动关系所生补偿均是对劳动者因中断本应继续履行的劳动关系所生损失的补偿,也即对劳动者再安置所需费用之补偿。

  根据上述可得出结论,所谓买断工龄款,实质就是对劳动者因中断劳动关系需再安置所生费用之补偿,是劳动者本应得到的劳动收入的另一种支付方式。

  其次应根据补偿金的“安置补偿费”性质和婚姻关系的状况来决定其的归属。

  第一,应从补偿金的劳动收入属性来分析。既然是劳动收入,当然属于劳动者的合法财产。但站在婚姻法律关系的意义上看,则要界定这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在婚姻法律关系上,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规则是: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的和个人人身具有直接关系之相关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其他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此规则,“买断工龄款”作为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依法不属和个人人身直接关联的财产,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应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用补偿金总额除以工龄,然后再乘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

  第二,应当从统一适用法律上来认识。从本文前面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买断工龄款”与“破产安置补偿费”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断劳动合同的履行时,根据劳动者的工龄长短支付给劳动者的具有安置性质的补偿金,只不过是在不同场合下的不同称谓,对于采取破产方式改制的企业称“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改制的企业则称“买断工龄款”。可见,二者不过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破产安置补偿费”,是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同这种“破产安置补偿费”具有完全相同属性只是称谓不同的“买断工龄款”却被判为个人财产,明显适用法律不统一。

  综上,宣武法院此判不妥。且,此案例经网上登载,必然造成广泛影响。建议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本文作者:北京市安博所叶小群律师

  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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