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金华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7-18 10:11) 点击:667 |
2010年金华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年,94.30元/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0007元/年,38.34元/日。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2、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不能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按68.36元/日,农村居民按38.34元/日计算。 3、护理费:按55元/天计算,不分城镇农村。需长期护理的,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依赖程度,按50元/日计算,1级护理为50%,2级护理为40%,3级护理为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男60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丧葬费:18697.5元/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金华地区医院20元/日;省内金华地区以外医院30元/日;省外医院50元/日。 交通费:市内10元/日(凭据)、市外据实、凭据。 住宿费:金华地区内120元/日,省内150元/日,省外200元/日。 营养费:最高65.91元/日,中间值49.44元/日,最低32.96元/日。 精神损害抚慰金: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