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6-05 03:15) 点击:826 |
2009年1月12日某建筑公司以中标的形式承包了磐安某地廊桥新建工程,陈某则挂靠该建筑公司实际承建该工程。陈某于2009年6月6日雇请了老陈为其做木工,报酬按每日95元计算。2009年8月26日老陈在廊桥上沿划线时脚踩空加上现场并无搭设防护网、脚手架等支撑物的情况下,摔至农田里而受伤,陈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万元左右,于2009年12月13日由于不能继续支付医疗费而出院。出院后病情恶化,12月底去世。老陈家人委托了本律师,本律师查阅了有关材料,建议其家属收集证据,申请工伤。通过其家人种种努力,最终劳动保障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0525文件认定老陈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工伤。后经过律师与家人的努力最终与建筑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老陈家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