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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0号我和福州鼓楼的一个二手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押一付一,为期6个月,今年12
2012年6月10号我和福州鼓楼的一个二手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押一付一,为期6个月,今年12月份,合同还未到期的时候,提前一个多月就与房东说,2013年1月10号左右准备搬走,当时她的意思是让我帮忙去58同城登记下找个人租进来,我也好心答应了,以为尽力帮忙找下就行,但是这些天二手房东的意思是必须要找到其他人租进来,才能退还押金的意思,还声称如果没人住进来,我就得继续租,请问这样,租住超过6个月,我们的合同有没有默认续约?(原先合同没有提及)我1月10号搬走,她是不是应该退还押金?
地区:福建-福州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12-12-28 13:08:05
提问者:ASK1356671285n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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