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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包括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维权处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11 11:52)     点击:447

  近来有很多网友咨询我,在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如何维权。 也有用人单位咨询此类情形如何处理。 在此特作说明,有此种情形的工友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重合的部分除外。

  依据(浙政发〔2009〕50号)文件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亦即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后发生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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