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更改指控罪名终获缓刑成功案例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11 11:51) 点击:387 |
案件概述:宁波市某区公诉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张某至人民法院,以张某涉嫌收受他人巨额钱财理由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律师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通过向主办检察官了解案情,对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全盘了解案件真相,发现本案存在重大问题。经调查张某所在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发现其所在单位早在案发先2年就进行了改制,已经不在是国有独资企业。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均发生在企业改制之后,而在企业改制后刘某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任命,不具备受贿罪成立的主体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案件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的辩护观点,并递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本辩护律师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的辩护观点,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使本案从受贿罪改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得辩护的成功!(注:受贿罪为特定身份犯,要求涉案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处刑要远严厉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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