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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5-11 07:51)     点击:544

一、婚姻法上所指称的外国人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常驻我国的外国人。指那些具有别国国籍、经常居住在中国但是未定居的人。(2)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指那些持有中国短期签证、不经常住在中国的外籍人。(3)外籍华人。是指已经加入别国国籍的具有中华民族血统的人。(4)定居我国的侨民。是指未加入中国国籍、但已经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5)无国籍人。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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