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斌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何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5:07)    点击:885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斌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斌律师,杨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806962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州律师 | 福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斌律师主页,您是第2710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