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具有管辖权的拐卖儿童案件能不理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5:06) 点击:745 |
公安机关对于拐卖儿童案件,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置之不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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