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短,离婚有二种途径:如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反之,则需要通过起诉至法院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诉讼离婚。二者相较之下,协议离婚肯定更为省时、省力、省钱。关于协议离婚的具体条件、相关程序等问题,很多当事人都不甚了解。在这里,特精选出当事人最常咨询的十个问题回答如下,以解其惑。 1问:如果双方想办理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实质条件,缺一不可: A: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 B: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 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C:夫妻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民政局无法为其办理离婚手续,还是需要到法院诉讼离婚。 2问:应去什么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答: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应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若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问: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吗? 答:夫妻双方都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受委托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或是双方没有时间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选择通过法院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这里安妮律师想补充一点:如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是在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再回国办理。 4问:办理协议离婚应提交哪些证件? 答:办理协议离婚须提交以下证件: A: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B:居民身份证。 C:结婚证。 D:自愿离婚协议书。 E:夫妻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如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协议离婚还需要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 如现役军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须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5问:办理协议离婚,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身份证明该怎么办? 答:根据不同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A: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B: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包含首页及本人信息所在页)。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及户口所在地公关机关或户籍管理机构公章。 C:当事人未办理完毕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D: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E: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6问:结婚证遗失或是毁损了,怎么办? 答:如只有一本结婚证遗失或毁损的,协议离婚时出示另一本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可正常办理。如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或毁损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双方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或毁损,又无档案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7问:办理协议离婚一般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下: A: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B: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C:夫妻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D: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这里,补充一下关于离婚协议的签署问题。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提供电子版的离婚协议书。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前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E: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F: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地方特色。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8问:离婚协商期间,双方签署过好几份离婚协议,怎么办? 答:协商离婚的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中,可能会产生二份甚至更多的离婚协议。当然,当事人最终会选择其中的一份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为最终的离婚协议。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达成新的财产协议,以变更备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但新达成的协议书就不能再称其为离婚协议,而为普通的财产协议。 9问:可以通过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吗? 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之间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情况下,双方因路途遥远或是工作繁忙回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并不现实。其实协议离婚不仅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直接办理。 具体程序如下: A:一方以起诉的形式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须在起诉状中写明双方已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无争议。最好将离婚协议书附在起诉状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B:立案时,明确告知立案法官本案无争议,请他将案件转到能尽快开庭的法官手中。也可以询问该法院有无速裁法庭、简易法庭或是便民法庭。如有的话,可建议立案法官直接将案件转至该法庭办理。 C:查询到具体承办法官之后,与其沟通联系,确定开庭时间。 D:夫妻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包含但不限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相关财产证明等)前往开庭。当庭法官出具离婚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立案时须提供起诉方在该区域已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以证明确已形成经常居住地。 10问:离婚协议是不是双方签字就可以生效? 答:不是。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之前司法实践中,确有法院将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作为判决财产归属的参考,但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已明确作出新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长沙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姚纪言律师 咨询电话:13677493061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商场)10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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